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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电事故民事赔偿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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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时间:2001-9-18 13: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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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农电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纠纷案件频频发生,且多以供电企业败诉告终,有的赔偿金额高达数十万元。这不仅使供电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企业的社会形象。随着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农村电网改造任务的完成,农村电网迅速发展壮大,相应的安全责任和安全风险也不断加大,许多电力企业领导在花大气力抓安全生产、避免农电事故的同时,又不得不着手解决已经发生的农电事故的赔偿问题。因此,农电事故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迅速扭转被动局面,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县级供电企业的健康发展。
农电事故民事赔偿原因分析
首先,农电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增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的表现。其次,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增多,也是长期以来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农电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必然。三是个别舆论导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用同情代替公正,似乎只要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农电企业就必须赔偿。四是一些本应胜诉的案件败在自己手里:如有的供电企业受传统观念影响不愿打官司;有的单位在应诉一起农电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不是首先判断自身有没有责任,该不该赔偿,依法据理力争,而是只考虑如何少赔偿,打折扣,一厢情愿地通过调解去解决问题;有的缺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不会打官司;有的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有的自恃有理不认真应诉,被动挨打,或证据不足、举证不力而败诉。五是电力法规尚不完善,与其它法规还存在有冲突的现象。
如何避免和防范由农电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农电事故无论对于受害者,还是责任者都是灾难性的,必须立足于避免和防范。一旦发生农电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我们应依法处理。因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法律关系复杂化,"打官司"已成为正常的事,仅仅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经济、民事纠纷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
搞好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从根本上杜绝农电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万全之策。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供、用电设备健康水平,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使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可控、在控状态,积极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杜绝事故所造成的触目惊心的悲剧发生。
提高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能力。从企业管理体制上解决无法律咨询机构、无法律专业岗位、无法律专业人员的情况。健全法律法规组织,从社会上聘请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设置律师岗位,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加强法律的学习与研究,提高依法维护企业利益的能力。从容应对农电事故中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依照法律程序,以事实和证据为武器,该应诉的积极应诉,不打无准备之仗;该反诉的坚决反诉,争取主动,同时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加强案件情况交流,总结经验。
明确农电安全责任。《电力法》是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中资产是联系投资、供电、用户三者之间关系的纽带;产权的界定和安全责任的划分是法庭认定农电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根据。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前农电管理中依然存在着产权不清和安全责任不明的问题,造成农电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纠缠不清。村电工变为农电工不仅是名称的改变,已由过去受村委会领导变为县级供电企业的合同制职工,随之安全管理责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基层农电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加之在城镇实施一户一表工程,使供电安全责任大幅度延伸。因此,县级供电企业必须对农村电网的所有供电设施界定产权,理清关系,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定民事责任。特别要让用户明确必须切实管理好自己的用电设施,属于违章用电行为造成的事故责任自负。农电企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村委会、用户签定"农村安全用电责任协议书",办理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电压等级、产权交界点、发生事故责任区划分等内容。一旦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可以靠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增强化解农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能力。一是参加保险予以防范,可参照汽车第三者保险的做法,与保险公司协商,参加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触电伤亡事故,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是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成立"低压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辖区内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等工作,由农电企业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组建,注册资金为最低标准,只承担有限责任,一旦遇有巨额索赔,则相应用该公司资产予以抵偿,资产不足以抵偿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这样可以避免农电企业因受巨额索赔而造成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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