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工业“十五”规划》和《中国农村电气化(2001-2015年)发展纲要》,国家将在全国广大农村实施建设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工程。
第二条 建设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目的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巩固农村电力“两改一同价”成果的基础上,围绕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不断提高农村电气化发展水平,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加快农村现代化步伐。
第三条 达到农村电气化县、乡、村标准是现代化农村的重要标志,是农村电气化发展的最高奋斗目标。国家鼓励在发达地区,建成一批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和村;同时,支持在欠发达地区,继续实施“电力扶贫共富”工程,解决贫困地区和无电人口用电的问题。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建设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的规划、组织和管理工作。省级经贸委负责本省建设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工程的规划、组织和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建设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工程的实施。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工程的实施主体,应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大投资力度,强化管理,建设符合标准的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
第二章 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村建设标准
第六条 成立由村主要领导参加的用电协调组,协助供电所搞好电力规划和用电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用电户全面实现“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五统一”(统一电价、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的管理。
第八条 农村用电户要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第九条 农村配电网结构合理,安全可靠,低压线损率达到12%及以下。村内街道装有路灯、照明装置。进户线线径满足居民用电要求,户内安装配电箱。
第十条 全村户月均生活用电量达到200千瓦时以上,年人均生活用电量达到700千瓦时以上。
第十一条 农村供电生活用电保证率达到99.9%以上,农业生产、排灌用电保证率达到100%,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6%。
第十二条 农村配电室主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配电变压器容量满足用电要求;低压配电装置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达到95%以上。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比较普通地使用了电器,如炊事使用电燃灶、电饭煲、电炒锅、微波炉、电热壶等电器;居室使用电热水器、空调器。
第三章 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乡镇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全乡镇有7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现代化的电气化村标准。
第十五条 全乡镇电网布局合理,安全可靠。全乡镇有1-2座35千伏变电站,实现环网供电;或有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与主网连接;10千伏线路从电半径不超过15公里;供压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0.5公里。重要电力用户采用双电源或“手拉手”供电。
第十六条 乡镇驻地和村内主要街道装有路灯、照明装置。乡镇驻地的商业区和主要街道推广霓虹灯、广告灯箱、艺术照明和街道照明等。
第十七条 全乡镇人均年用电量达到3000千瓦时以上,户均月生活用电量达到150千瓦时以上,人均年生活用电量达到600千瓦时以上,农业排灌、工副业生产实现电气化。
第十八条 居民生活用电保证率达到99.9%以上,农业生产、排灌用电保证率达到100%,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6%。
第十九条 全乡镇输、变电设备和高压配电设备完好率达到100%,一类设备达到92%以上;充油设备无渗漏现象;无高耗能主变;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主变具有有载调压功能,达到无人值守条件或实现了无人值守。农村低压配电装置完好率达到95%,其中一类设备达到80%以上。
第二十条 全乡镇高压线损率不高于7%,低压线损率不高于12%,客户满意率达到98%以上,电费回收率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 供电所设置合理、管理规范,做到“三公开”、“四到户”和“五统一”管理。主要街道应有安全用电标语或口号。
第二十二条 全年不发生电力企业职工人身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农村触电死亡事故低于4人/万公里·年。
第二十三条 定期召开乡镇用电监督员会议,及时征求广大干部群众对用电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有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章 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全县有70%以上的乡镇达到现代化的电气化乡镇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全县电网布局合理,安全可靠。全县有1-2座110千伏变电站,实现环网供电;或有220千伏变电站与主网连接;1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100公里,35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50公里,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15公里,供压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0.5公里。
第二十六条 县城、各乡镇和各村所在地主要街道装有路灯、照明装置。县城和乡镇驻地的商业区和主要街道推广霓虹灯、广告灯箱、艺术照明和街道照明等。
第二十七条 全县户均月生活用电量达到150千瓦时以上,人均年生活用电量达到500千瓦时以上,农业排灌、工副业生产实现电气化。
第二十八条 居民生活用电保证率达到99.9%以上,农业生产、排灌用电保证率达到100%,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6%。
第二十九条 全县输、变电设备和高压配电设备完好率达到100%,一类设备达到92%以上;充油设备无渗漏现象;无高耗能主变;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主变具有有载调压功能,达到无人值守条件或实现了无人值守。农村低压配电装置完好率达到95%,其中一类设备达到80%以上。
第三十条 全县高压线损率不高于7%,低压线损率不高于12%,客户满意率达到98%以上,电费回收率达到100%。
第三十一条 全县实现了“三公开”、“四到户”和“五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年不发生电力企业职工人身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农村触电死亡事故低于4人/万公里·年。
第五章 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的确认和命名
第三十三条 县、乡、村达到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标准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作总结和基础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省经贸委负责对各县人民政府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力量对电气化乡、村进行确认,对电气化县进行预确认,并于当年10月以前将符合标准的电气化乡、村验收结果和电气化县确认申请报国家经贸委。
第三十五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对各省经贸委上报的电气化乡、村确认结果和电气化县预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电气化乡、村确认结果进行抽查和对农村电气化县进行确认。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经贸委对确认合格的,在每年上半年分别授予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和办法自颁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原有关农村电气化建设的电力行政管理办法和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