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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汝城县委 汝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资源开发的规定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0-9-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县水电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速电力建设步伐,壮大水电支柱产业,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确保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水电资源开发和电力建设;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独资、合资或合股兴办的水电站。

第三条 开发水电资源的指导思想是:统一规划,多家办电,一家管网,新电新价,加速发展,力争到“十五”期末,全县水电装机总容量达到12万千瓦。

第二章 部门职能

第四条 县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我县水电建设的最高决策工作机构,负责拟定相关的政策,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对装机在5000KW以上的新建水电站,由县政府成立高效率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政策落实,统一协调部门关系。

第五条 县水利水电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水利电力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全县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对新建水电站设计方案、立项报告的审核、审定和报批;负责对新建水电站的勘察和工程设计;负责全县电力生产计划考核、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安全生产考核、水利电力行政执法、参与电价调整等。

第六条 县水电总公司是我县电力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电力的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重点电源、电网的建设。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立项

第七条 全县所有电源点的开发利用,必须执行水电规划,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新建水电站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必须从简、从快、从优办理各种手续,减免各种审批规费。

第九条 水电工程所涉及的乡(镇、场)、村组及个人都必须积极支持和自觉服从办电的用地和取水规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办电形式

第十条 全县水电资源开发严格实行规划管理,坚持“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原则。县水电部门要把所有经过可行性论证的电站项目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推介,实行公开竞争,竞相开发,谁的条件成熟由谁开发,决不允许暗箱操作。

第十一条 鼓励多家、多形式投资兴建水电站。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独资合资合股兴建水电站,把干部职工个人入股建电站与“不允许干部经商办企业”严格区分开来;鼓励和欢迎国内外各方人士通过上述方式到我县投资兴建水电站。保护外地投资者到汝城开发水电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新建水电站的资金筹措可以采取个人参股、单位入股、集资或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第五章 电网

第十三条 县水电总公司应按照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统筹规划全县电力网络,并负责好骨干输电网络的建设,确保新建电力的输送和上网。

第十四条 县水电总公司应依照《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进行网络管理、电力生产与调度,确保电力企业发挥最佳效益。

第六章 电价

第十五条 凡经过立项审批、符合全县电网建设规划和并网运行要求,其上网电量达到其发电量的80%以上的新建水电站,一律享受新电新价的电力收购政策。即:1998年12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的电站,按丰水期0.155元/千瓦时,枯水0.225元/千瓦时的标准执行。对于有调蓄能力的电站也可实行按时段计价。今后,电价标准随国家电价政策的调整而作调整。

第七章 措施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检察、计划、国土、工商、公安、财政、国税、地税、审计、金融、环保和水电等部门及单位,必须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要求,对水电资源开发予以大力支持和实行政策优惠。

(一)为使投资者放心、安心办电,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个人参股资金,除涉及经济案件的外,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一律不问、不查、不究。

(二)单位或个人独资、联营、合股兴办的水电站,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投产之日起,享受国家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后至第十二年内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县政府将同等数额资金无偿投入该企业;15年内免收除工本费外的各种规费。

(三)新建水电站增值税按发展小水电政策6%的税率执行。

(四)合股、联营兴办的水电站,经批准后,入股分红派现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前三年免征,三年后至第十二年内实行先征后返,由县政府全额返还给个人;集资入股部分的资金年占用率在政策范围内自行确定,占用费按规定标准列入生产成本。

(五)兴建水电站需征用的土地按优惠政策执行;土地所有者也可将土地折价入股参与水电站建设,但必须服从县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更不得强行用电或强揽建设工程。

(六)新建水电站工程建设期,除税赋从优收取外,其它规费(不含设计费、工本费)全免。未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进入检查。

(七)本县干部职工领头或承包办电者,电站建设期内,经组织研究批准后可在原单位继续领取工资;集资入股办电的收入,免征一切费用。上述两种收入均视为合法收入。

(八)对投资办电的个人或单位,经电气化领导小组研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在县委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奖励,其标准是:投资开发1000KW~5000KW的,奖励6000元;投资开发5000KW~10000KW的,奖励10000元;投资开发10000KW以上的,奖励20000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原则上所建水电站的税收执行属地征收的政策。但如果属县政府融资、引资、集资兴建的电站,其税收归县本级征收;属县与乡联办或乡与乡联办的电站,其税收征收按入股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对干扰和破坏水电站建设的肇事者,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件发至乡级)

200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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