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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部门对违章用电行为如何处理?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6-1-23 17:29:44
客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供电企业按下列规定追究违约用电者的违约责任:
⑴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 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2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讫止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⑵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自增容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客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3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客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客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⑶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再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停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⑷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电企业用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客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⑸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备用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客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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