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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展览实务知识

 作者:展会知识 来源:电力展会 时间:2006-3-27

 
 


  怎样才能把自己的产品拿出来展览呢?这首先需要知道每年都有哪些展览会、博览会、 分别在什么地方举行,都是什么性质的展览。要取得这方面的资料,你可以查阅西德一家分别用英、法、德三种文本出版的《商展及博览会日历》,伦敦博览会资料中心出版有《博览会报告》,此外还有一些贸易、商业期刊飞机场也会随时介绍这方面的情况。日本也出版有一本《日本国际和国家展览会和博览会》,出版期每年六月,十二月,出版者:日本会议局 地址:东京都千代田区町2-10-1东京交通会馆。

        第二章 海外展览会的费用事项

  在海外举办展览,所需费用中外汇支付是个大头。究竟租用多少摊位恰当,租用多大展馆为宜,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展出最佳等等,都须慎重考虑,切不可突发"展馆越大越魄"的奇想,要力戒脱离实际需要,背离"投入产出"的效益原则,同时对展览会的费用项目多作具体的了解,比较,并作深入探讨,对外进行巧妙的洽谈,争取较多的服务和较廉的价格。而一旦对外签约,则应守合同,讲信用,不可任意撤约,造成信誉与经济上的损失。

  在海外举办展览的方式,大体有下述四种:

  一、 租用摊位;

  二、 租用整个场馆或部分场馆,自设专馆;

  三、 独自举办展览;

  举办展览的方式不同,其所需费用的项目与水平也不相同。费用项目和水平,应同展览面积的大小、设施、服务,以及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绝对不能脱离这些具体珠条款。而谈论费用的合算与否。而这些,在缔结的合同中都必须一 一注明;对展馆条件的了解,若不能派员实地了解,起码应有详尽的图像文字资料,方可判断是否价有所值。


        第三章 展览会的章程与海关对展览品的监管办法

  详尽地了解有关展在国的展览章程和展览品的监管办法,是办好展览、取得理想效果的重要条件。一个展览会的章程,对展览各方面的事宜均有明确的规定。如第10次大阪国际博览会的一般规程,包括了下述29个方面:

  1、 名称
  2、 目的
  3、 主持单位
  4、 支持
  5、 赞助
  6、 会期
  7、 会场
  8、 展出者及展品
  9、 展览场地的种类及其基本设施
  10、 展览场地租费
  11、 展览小间的申请和合同
  12、 展览小间之申请与合同的取消与失效
  13、 小间的分配
  14、 展品搬入与撤出
  15、 展示
  16、 实演
  17、 试销
  18、 展品的安全保护
  19、 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
  20、 供电、电话、供水与排水
  21、 入场
  22、 各种经费的负担及结算
  23、 展览宣传
  24、 展出者名录
  25、 事故防止与事故责任
  26、 照像与临摹
  27、 会期的变更与中止
  28、 规则的细则
  29、 规则程序的变更

  为使读者不较实际的了解,特从中选摘八条,都是出展中常要遇到的,介绍于后:

  展品:A:展品是展出者生产或经营的制品。
  B:类似如下的东西禁止展出。
  武器、枪、刀、剑类,引火,爆发性或放射性危险物,剧毒物,麻药,有可能侵害工业所有权的东西进口或禁止销售品。另外,主办者认为有碍于展览会举办的物品。
  C:保护工业所有权

  有关申请工业所有权以前的发明方案的展品,根据另定的手续,受到特许法第30条3项等的保护(国内)。

  试销小间:一小间9平方米(3m×3m),安排为单排或双排.可在试销小间试销的商品,于新产品及未介绍品等。其细则按另定的试销特别章程办理。

  展出:展出者利用所分配的小间,可以设置为取得展品效果所必要的展览设备、装饰、各种标志等。这些设施以离床面高2.70米为限,其细则另定。

  实际表演:

  (1) 展品实际表演,要考虑到对人体、财物的安全与其它展出者是否有影响;
  (2) 主办者认为有必要时,进行为谋求安全的处理,而限制表演或使其停止。

  试销:展出者在所分配的展览小间内,不能把展品或其它物品在展览会期间以转让的条件销售。不过,按有关规定条款可以在特定的场所试销商品。

  照像、摄影及临摹:

  没有展出者或主办者的同意,不能对展品物进行摄影、临摹、测定取型等。

  展品的安全保护:
  (1) 主办者应由负责的管理人员管理整个展馆,以保证安全。
  (2) 展品的保护系统由展出者负责。主办者对偷盗、丢失、火灾、操作及在展览场所里发生的其他事故,不赔偿其损失。
  (3) 展出者对搬进馆内的货物,在运输及展览期间要投保,并请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

  展出者在会场内工作时,原则上在展品撤除期间内完全恢复,所谓恢复,并非原样不动,如因在会期内不能进行恢复,而由主办者代办时,其恢复所需之费用由展出者负担。


        第四章 展览品的运输、保险与展后处理

  ■展览品的运输

  如何将展览品安全、准时、经济地运到展在国的展览馆,并复运加国?一般均全权委托外运公司进行(外运公司通常又与其在展地国的运输代理公司合作进行)。按外运公司的要求,展览组织者应提供有关展览品的资料,展览会地址、日期、收件人,以及展览品箱号、唛头、懈装、尺码、毛重、净重、以及总的体积和重量等。

  应该提请注意的事项尚有:

  一、 抵港时间,最好稍微留有余地,以防港口至展馆途中的意外延误。但抵港时间亦不宜过早,一会增加仓储费用,二会增加展品受损的可能;

  二、 展览品使用出口包装,具备集装簟运输条件的,昼使用集装箱运输方式;在散装出运时,尽量在配载时考虑到港后卸货的便捷。

  三、 唛头、箱号、装卸运输标志要力求明显,展览道具箱外唛头的拟定,一般以取展在国大写第一个字母,加上展出年,如1988年赴意大利展览,唛头即可定为道具箱外刷制的唛头,及各类村志,通常为:唛头、箱号、体积、重量、吊钓批示符号和防雨、易碎等安全标志。

  需要加以说明的几点是:

  一、 送海关之一式两份的展览品清单:
  · 样张;
  · 分类列出。通常分有展品清册、卖品清册、宣传品清册、展览道具清册;
  · 文种系展出国文种与展在国文种相对照;
  · 有些国家要求标明每件展品毛重、净重;

  二、 需交验本国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展品与卖品商检证书;

  三、 对某些食品、毛皮制品等,尚须出具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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