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供电企业接到客户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对其工程进行全面验收检查。其内容是:
(1) 客户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号审查后的设计要求。
(2) 设备的安装、施工工艺和工程选用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3) 一次设备接线和安装容量与批准方案是否相符。对低压客户应检查安装容量与报装容量是否相符。
(4) 检查无功补偿装置是否能正常投入运行。
(5) 检查计量装置的配置和安装,是否正确、合理、可靠。对低压客户应检查低压专用计量柜(箱)是否安装合格。
(6) 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能否保障供用电设施运行安全。
(7) 高压设备交接试验报告是否齐全准确。
(8) 继电保护装置经传动试验动作准确无误。
(9) 检查设备接地系统,应符号《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接地网及单独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号规定。
(10) 检查各种联锁、闭锁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11) 检查各种操作机构是否有效可靠。电气设备外观清洁,充油设备不漏不渗,设备编号正确、醒目。
(12) 客户变电所(站)的模拟图板的接线、设备编号等应规范,且与实际相符,做到模拟操作灵活、准确。
(13) 新装客户变电所(站)必须配备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测量仪表、消防器材。
(14) 建立本所(站)的倒闸操作、运行检修规程和管理等制度,建立各种运行记录薄,备有操作票和工作票。
(15) 站内要备有一套全站设备技术资料和调试报告。
(16) 检查客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
2、 第一次验收不合格应书面通知客户限期改正,组织复验,直至验收合格。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1、 建筑工地施工用电和永久性建筑用电的申请,应分别同时办理。永久性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必须同步建设。因用户责任造成永久性供电设施建设拖期,供电企业不承担为已建成的用电设施不能及时供电的责任。在施工电源内不得给永久性用电设施供电。
2、 临时和永久性供电设施的投资,按贴费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