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联系我们] 
中国无功补偿与电能质量技术网
 
您当前位置:首页-->电力服务-->业务指南-->正文

 

办理暂停用电业务的有关规定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6-1-23 13:53:04

 
 

第二十四条 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公司按企业提出申请。供电按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量词,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时时间可以另议;

2)      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      暂停期满或没一日历年内累计赞同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      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不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招收;

5)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1至4项的有关规定。

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暂停用电少于二次时,可申请跨日历年暂停用电,各日历年所发申暂停用电时间分别计入当年累计暂停时间。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 管理登陆
回到文章顶部!

Copyright 2004-2005 中国电能质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管理员:发邮件给我们!CHINA95598@163.com
闽ICP备05028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