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6-1-23 13:53:06
第二十七条 用户移表(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2) 移表所需的费用由用户负担;
3) 用户不论何种原因,不得自行移动表位,否则,可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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