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6-1-23 13:53:13
第三十二条 用户销户,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2) 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3) 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
4) 用户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凭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与电费保证金;
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用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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