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6-1-23 13:53:14
1) 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2)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1项处理。
3) 若改类后供电贴费标准高于改类前的供电贴费标准,则补收差额供电贴费。 用电用户破产的有关规定
1) 供电企业应予销户,终止供电;
2) 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用电的,按新装用电办理;
3) 从破产用户分离出去的新用户,必须在偿清原破产用户电费和其他债务后,方可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否则,供电企业可按违约用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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