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6-1-23 13:53:12
第三十一条 用户并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个及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户;
2) 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3) 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总和;
4) 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
5) 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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