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6-1-23 13:53:07
第三十条 用户分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
2) 在原用电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3) 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4) 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5) 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6) 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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