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6-1-23 13:53:08
第二十八条 用户暂拆(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用户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五天内执行暂拆;
2) 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用户原容量的使用权;
3) 暂拆原因消除,用户要求复装接电时,须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接电手续并按规定交付费用。上述手续完成后,供电企业应在五天内为该用户复装接电;
4) 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接电者,按新装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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