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6-1-23 13:53:06
第二十九条 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
2) 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电关系;
3) 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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