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电力动态
技术论文
电力图片
企业名录
产品展厅
法规标准
论坛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电力服务
-->
业务指南
-->正文
办理临时用电的有关规定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6-1-23 13:56:27
临时用电期限除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特殊情况可延期。
〖添加到收藏夹〗
〖关闭窗口〗
〖打印本文〗
上一篇:
什么是临时用电
下一篇:
电能计量装置由哪几部分组成
相关文章
什么是临时用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意见建议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陆
Copyright 2004-2005 中国电能质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管理员:
CHINA95598@163.com
闽ICP备05028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