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
1)擅自迁移、更改或擅自操作供电企业安定用电计量装置的行为属于危害供电、用电,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可按国家规定章程停止供电。
2)绕越供电企业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是授权的计量鉴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点;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行为均属于窃电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