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 年10月8日颁布实施的《供电营业规则》退费规定:
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机器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确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作为标准,按验证后实际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退补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更正之日止。
3)其它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不准时,以客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退补期间,客户先按抄件电量如期缴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用电计量装置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步相应电量的电费: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连接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户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超标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时的,一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客户应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