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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电须知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6-1-23 13:03:09

 
 

一、供电电压及频率
(1)单相供电220伏,最大供电容量10千瓦;
(2)三相四线供电380伏,用电量10千瓦以上;
(3)供电频率50赫兹。

二、产权及维护分界点
 1、产权分界
(1)合表用电用户
  供电企业与用户产权及日常运行,维护的分界;以供电企业接户线最后一个支持物为双方产权分界点(电能表属供电企业)。管子线、进户熔丝、闸刀等设备属用户管理、维护(如房屋主权属房管部门则上述设备属房管部门产权)。
(2)一户一表用户
   供电企业与用户产权及日常运行、维护的分界:以供电企业计费电能表的出线侧为双方产权分界点。计费电能表及以前的接户线等配电设施属供电企业;计费电能表出线侧以下部分属用户。
 2、维护分界点
(1)产权分界点作为双方今后运行、维护的责任分界点
(2)属供电企业产权范围的设备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用户对供电企业计费电能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应赔偿;如因用户责任造成损坏,应由用户负责赔偿。
(3)属用户产权范围内的设备由用户自行维护,如有损坏应请水电安装队或有电工证书的电工进行维修。

三、有关用电政策
  1、《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用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用电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2、《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条及一百条规定,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用电类别改变时,应办理改类手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如居民用电需接商业用电及其他非居民用电时,应到当地供电所营业厅办理改类手续,否则一经发现按上述规定条款处理。
  3、《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七条及第一百条规定,用户因修缮房屋或其它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的,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无论何种原因,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须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4、《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八条及三十三条规定,用户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用户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5、《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并按规定预付电表校验费。经校验电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则退还校校验费并退补超差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若电表误差在允许范围时,校验费不予退还。用户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供电企业上级计量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6、《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二条及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如下规定计算:(电卡表用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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