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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须知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6-1-23 13:30:01
当您需迁移用电地址时,可向我局相应供电营业厅提出申请。我们将按以下规定为您办理 :
1、原址按终止办理,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2、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3、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电贴费。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4、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除按违约用电进行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均按新装用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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