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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安排的规定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11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规定


    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
   
    建议您查看《目录》,看看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在《目录》内,如在《目录》内,希望您尽快申请CCEE证书,或增加有关的测试,以方便您在5月1日以后,尽快拿到3C证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握先机。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仍可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
   
    申请程序、申请机构、各种申请资料、标准要求等都没有改变,您可浏览网站www.gtihea.com/业务指南或申请书下载 查询有关信息。
   
    4. 其他事项
   
    1)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经申请人申请并由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符合条件后,可获得新证书并使用新标志。
   
    5月1日之后,CCEE长城认证、CCIB认证的申请将不再受理,5月1日之前申请尚未完成的项目将继续完成。5月1日之后,增加3C认证的申请,补做原CCEE、CCIB认证中未要求的检验项目后,可颁发新的3C证书。我们将及时报道具体执行的手续和要求。
   
    2)上述获取新证书和新标志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及新制度的收费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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