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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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除非获得3C认证。
2、整机中所用的单独公布目录的部件是否必须有3C标志?
答:对整机是目录中产品,其中所用的单独公布目录的部件鼓励单独认证,但也可选择随机检测;对整机不是目录中产品,其中所用的、但非单独进口销售的部件可以不申请认证。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3、认可CB证书的条件是什么?整机有CB证书,其中的部件还要试验或有其他要求吗?
答:认可CB的条件是:
A、中国向IECEE承诺承认的标准范围内的证书
B、有效的CB报告(三年内,证书+报告)
C、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均相同
但仍然保留核查和补做国家差异部分试验的权利。 对其中的部件予以认可,但同样保留核查权利。
4、根据认监委第2号公告,对在2003年4月30日前购进仍未售完的未获3C认证的商品,应向地方质检部门备案,请问原则和程序?
答:(1)备案的原则。当时商品的拥有人应按如下原则进行备案:
A、对已获CCIB的产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B 、对已获长城标志的产品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C、原则上,应采取在销售地分别备案的方式。
(2)备案的要求/程序(见会议文件)
5、已获ISO9001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答:不可以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包含一些体系要求,但还有很重要的对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一致性检查等详细要求。对已获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认证的ISO9001企业,可适当简化产品工厂体系部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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