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回答
答:不可以。已经获得3C认证的产品,必须加施3C标志。对于外包装物,可以用3C标进覆盖旧标志。
18、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中可否利用企业的检测实验室?
答:在认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目前不允许利用企业的检测设施进行型式试验。但对于大型设备或生产量少、生命周期短以及季节性强的产品,认证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考虑利用企业的检测设施。
19、检测机构是否可作为检查机构?
答:否,检查工作由指定承担认证任务机构统一组织。
20、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是否可单独申请认证?有哪些相关配套政策?
答: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部件,这种情况下鼓励部件单独申请认证获取3C认证标志,整机申请时可以免除该部件检测,也可随整机送样检测,但部件单独进口、销售时必须单独获得的认证;另一种情况是不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部件,鼓励获得CNCA指定认证机构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同样整机申请时可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但也可随整机送样检测。部件单独获证,既可缩短认证周期,又可减少整机认证费用,整机厂与部件厂责任分担,是认监委一贯倡导的。
21、认证、检测机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就认证活动中和获证产品质量所引发的责任问题做出安排,办理认证责任保险,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负责,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在一定权限内对检测、检查结果负责。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要视具体任务承担连带责任。
22、3C认证制度发布后,有关方面纷纷举办相关的培训或说明会,对制度和有关问题的解释也不完全一致,有的机构借培训收费、搞咨询和代理业务,认监委对此有何管理规定?
答:我委也收到过关于3C认证制度培训的反映,为规范3C认证制度的培训、咨询和代理活动,我委、质检总局和有关部门发布了如下文件,对相关活动提出了规范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