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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回答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11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强制性  产品  认证制度


   
    ——对3C制度的培训:认监委于2002年5月21日发布了,具体要求如下:
   
    关3C认证制度的说明或培训活动由认监委举办或由举办单位向认监委递交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呈后方可举办;
   
    举办说明活动的费用应以不盈利为目的合理收取
   
    说明或培训活动讲解内容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编写
   
    说明或培训活动的讲解人应具备认证工作经历,熟悉、掌握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方针、政策及相关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和检测标准,且参加过这些文件的起草和编写工作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原则上由认监委以文件的形式发布,文件中未包含的其他政策应报认监委批准后方可答复
   
    举办单位不能借说明会之机对企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咨询活动、强迫或要求企业委托其代理认证申请或其他商业行为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的咨询:3C认证制度的咨询应由合法设立的具备能力咨询机构实施。咨询机构的设立应符合《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3C认证申请的代理:国家质检总局即将于近期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办法》,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提出明确的资质要求以及注册规定。
   
    23、地方质检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职能有哪些?可否代理企业的认证申请、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答:3C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中央政府机构,即国家认监委负责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建立,认证机构负责实施,地方质检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进行监督,未获得3C认证的产品,不得进入本辖区。监督的重点是:未获得认证的产品、假冒认证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的产品。对违反强制性认证规定的进行查处。查处的对象: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服务场所的使用者以及按认监委的要求,对违反认证规定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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