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CEE与CCC转换问题
——辐射骚扰场强;
——谐波电流。
照明电器 照明电器电磁兼容检测标准:
1)GB17743-1999《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2)GB17625.1-1998《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为标准中适用项目:
——插入损耗
——骚扰电压
——辐射电磁骚扰
——谐波电流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及过渡期的安排 1. 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5月1日起强制执行,届时老制度废止。
即,在2002年5月1日起到2003年5月1日期间,我国境内CCEE、CCIB和CCC三种标志将同时存在。在《目录》内的产品的CCEE、CCIB证书(有效期内)在2003年5月1日之前仍然是有效的。
2. 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即,3C标志只适用于《目录》内的产品,而《目录》内的产品也一定要取得3C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