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规动态 |  电力法规 |  水电法规 | 认证制度 |  电力法规资料库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认证制度 >> 正文

关于CCEE与CCC转换问题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11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CCEE  CCC  转换


    ——辐射骚扰场强;
    ——谐波电流。
   
    照明电器
   
    照明电器电磁兼容检测标准:
    1)GB17743-1999《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2)GB17625.1-1998《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为标准中适用项目:
    ——插入损耗
    ——骚扰电压
    ——辐射电磁骚扰
    ——谐波电流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及过渡期的安排
   
    1. 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5月1日起强制执行,届时老制度废止。
    即,在2002年5月1日起到2003年5月1日期间,我国境内CCEE、CCIB和CCC三种标志将同时存在。在《目录》内的产品的CCEE、CCIB证书(有效期内)在2003年5月1日之前仍然是有效的。
   
    2. 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即,3C标志只适用于《目录》内的产品,而《目录》内的产品也一定要取得3C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2005-2006 china9559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28030号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