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答疑
答:认可CB证书有3个条件和1个保留权利。
认可CB证书的条件是:
(1)中国向 IECEE承诺认可的标准范围内的证书;
(2)有效的CB报告(3年内,证书+报告);
(3)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均相同。
保留的权利即保留对样品核查和补做国家差异部分试验的权利。
对其中的部件,如果有独立的CB证书,认可条件同上;如果没有独立的CB证书,随整机予以认可,但同样保留核查的权利。申请人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供核查的样品。
问:3C认证是否认可国内外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检测结果?
答:根据国际惯例,认证/检测结果的互认是以政府或政府承认的机构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为基础的。中国一贯提倡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认证/检测结果的相互认可,避免重复检测、重复认证,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目前前IEC中国国家委员会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工ECEE CB体系成员,因此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只承认IECEE CB体系成员组织出具的CB证书(在我国承诺的标准范围内)。
问:承担强制性认证、检测、检查任务的指定机构是否可以是国外的机构?
答:国家认监委不直接对境外机构进行指定。国外的检测、检查机构承担相关业务,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方式实现。
问:认证、检测机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就认证活动中或相关结果所可能引发的责任问题作出恰当安排,与申请人等有关方面签署协议,办理认证责任保险。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负责,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在一定权限内对检测、检查结果负责。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问:一个实验室有多个地点,有总部和分部,如何指定?
答:这种情况需要分别指定。只有指定地点的实验室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问:是否要求指定的实验室具备全部完整的检测设备,是否允许分包?
答:国家认监委在指定检测机构时,会考虑实验室设备的完善程度,优先指定设备齐全、分包项目少的实验室。主要检测项目不允许分包。
问:产品的检测涉及安全、EMC要求,而检测机构仅具备单项检测能力时,可否被指定?
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检查机构指定管理办法人国家认监委优先选择指定综合检测能力强的机构。
问:检测机构是否可作为检查机构?
答:暂时不可以。检查工作暂由承担认证任务的指定认证机构统一组织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