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印发
作者:电力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06-01-24 加入收藏

关键字:
电力 国家电网 电网
(二)架空线路杆塔应采用防卸螺栓、防攀爬、防撞等措施;电缆走廊上应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防止违章开挖;电缆隧道、沟道井盖应采取防盗措施;
(三)室外变电站应装设围墙、栅栏,室内变电站应装设大门,根据情况设置保卫人员、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等保卫、报警措施,防止不法分子非法闯入。
第二十五条 输电设施原则上不允许非法搭挂各类线路、装置。经过核算和评估可以搭挂的,运行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确保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和双方维修人员安全。
第二十六条 新建输电、变电、配电、发电等电力设施的技术防范措施应与电力设施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
第二十七条 网省公司、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研发、应用和推广电力设施技术防范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八条 网省公司要建立电力设施安全情况的信息报送制度。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发生电力设施特大、重大事件(案件)情况;
(二)发生冲击、围攻、哄抢、破坏、盗窃线路、变电站、调度室、控制室和电力工程工地的事件;
(三)月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报表;
(四)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信息要客观、准确、及时。报送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电力设施的损坏情况、对外停电影响和处理情况;
(二)网省公司发生特大、重大事件要求在24小时内报送国家电网公司;一般事件纳入生产运行周报的报送内容,由区域电网公司收集后报送国家电网公司;
(三)按照生产技术月报要求每月2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上月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月报表;季度分析报告在每季后1个月的20日前上报;年报表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节假日不顺延);
(四)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国家电网公司主管部门。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在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因玩忽职守、管理不善延误了电力设施的维护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特重大事件隐瞒不报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曰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网省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