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监督规定(试行)》印发
作者:电力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06-01-24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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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评价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批准的环保设计及相关文件;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四)建设单位应督促并保证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出的环保措施及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
(五)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商务谈判中应执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六)建设单位应督促并保证施工单位严格落实项目设计文件中有关环保的设计和措施;
(七)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八)建设项目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或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第四章 生产运行环境保护监督
第十条 电网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环保标准,并实行以下监督:
(一)监督检查电网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无线电干扰等对环境的影响;
(二)开展输变电环境监测。变电站(含换流站,下同)、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环境敏感点应建立环保数据库;
(三)电网设备配套的环保设施应确保正常,不得擅自停运。跨越或临近民房(违法、违规的除外)的输电线路和变电站不满足环保标准要求的,应限期整改;
(四)电网设备检修和运行维护过程中,应保护周围环境和植被,对产生的废油、六氟化硫等废弃物应回收利用,严禁随意排放。固体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规要求处置,按照其对环境的影响或危害程度,分类存放、处理,并备有记录及存档;
(五)检修、拆卸和运输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电网设备前,应制订防止环境污染预案,做到发生事故时,把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
第十一条 电源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环保标准,并实行以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