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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


作者:电力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06-01-24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工  电监会

各有关单位: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
    第五条  许可机关颁发和管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分  类

    第六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取得低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0.4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低压作业。
    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作业。
    取得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在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调试、电缆作业等特种作业。
    第七条  进网作业电工应当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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