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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作者:电力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06-01-24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电力业务


    (一) 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二) 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三) 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四) 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五) 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电监会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不属于电监会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电监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电监会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 电监会作出电力业务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电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由正文和附页组成。
    正文载明许可证编号、登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许可类别、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附页包括许可证使用规定,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情况登记,检查情况记录,特别规定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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