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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电力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06-01-24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电力系统


    第十一条:应编制电网“黑启动”方案及调度实施方案,并落实到电网、电厂等有关运行部门。
    第十二条:统一安排电网的运行旋转备用和事故备用,并合理布局,建立保障大电网互联备用共享的管理制度,提高电网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性。加强电网无功电压管理实现无功分层分区平衡。采风 FACTS等先进技术,重点加强负荷中心的电压支撑和动态无功补偿。
    第十三条:对稳定矛盾突出的500千伏线路, 通过对故障切除时间进行实测,提出改善断路器及继电保护的配置和协调要求,通过加快故障切除时间达到90ms之内,以提高重要输电断面的输送能力。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同杆并架线路的稳定水平。
    第十四条:认真执行“二十五项反措”要求。提高继电保护系统的装备水平, 220千伏及以上系统的线路应配置两套全线速动主保护,并在三年内全部采用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强化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建立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 “关于加强电网和电厂 控制系统安全防护的暂行规定”,建立健全电网调度专用数据网络,各控制系统必须与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外部公共因特网实行有效安全隔离,确保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新建或扩建工程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应与一次设备同时投产运行,并满足电网调度安全运行要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严禁该一次设备投入运行。
    第十七条:大力发展光纤通信,逐步建成以光纤为主的主干电力通信网。切实保证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控制及电网自动化信息、调度指挥指令的快速可靠传送。
    第十八条:加强电网调度协议规范化管理。 各并网电厂必须承担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共同责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配备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安全自动装置;并有义务向调度部门提供有关技术资料,落实调度部门对电厂内与电网安全运行有关的技术要求(如机组高频、低频保护、失磁、失步保护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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