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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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企业要根据指标评价结果,形成《综合评价分析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与标准的差距、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方向与目标、整改工作计划。要充分使用评价结果和相关信息,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同业对标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第十二条 企业评价可采取企业内部自我评价、邀请咨询机构或行业专家评价、上级单位组织评价等不同方式,目的是通过不同角度来审视企业状况。省、市(地)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评价工作专家队伍。
第十三条 企业评价一年开展一次,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企业需要进行安排调整。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数据采用网上报送。国家电网公司统一开发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省、市(地)、县供电企业的不同管理职责,赋予相应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按时上报综合评价统计数据。县供电企业每年1月底前将评价数据上报市(地)公司,《综合评价报告》要在2月底前上报;市(地)公司在对县供电企业评价数据审查后,于2月10日前报省公司农电主管部门,省公司农电主管部门于2月20日前将国家电网公司一流县供电企业和排序前十位的单位评价指标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第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和各省、市(地)供电企业以适当形式对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有关信息进行发布。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数据中含有企业主要商业秘密的内容,各填报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各县供电企业要积极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并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数据,省、市(地)、县供电企业对指标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省公司要对市(地)、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国家电网公司对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实事求是、流于形式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