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科技进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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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立项的农网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电网公司总部软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归口管理年度农网科技进步实施项目计划形成的农网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建立农网科技项目与成果登记管理制度。在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登记立项的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向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报送相关验收材料,在国家电网公司农网科技项目与成果库归档、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省(网)公司农电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农网科技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登记备案,并切实做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条 各省(网)公司要建立促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利于科技成果交流和成果转换的激励机制,促进本公司农网科技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部将不定期举办农网科技进步工作会议、专题经验交流会议和科技成果推广现场会,对农网立项研究的各类软、硬课题成果进行评选,对在农网科技进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不断促进农网科技进步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部积极推荐取得显著社会、经济和技术效果的农网优秀项目,参加国家电网公司及国家组织的科研成果奖励评选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网)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