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规动态 |  电力法规 |  水电法规 | 认证制度 |  电力法规资料库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电力法规 >> 正文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监会13号令)


作者: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电力企业  电监会  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通过网站等媒介定期通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情况,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电监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2005-2006 china9559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28030号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