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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公司农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国电公司  农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农电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农电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农村居民的用电安全,保证农村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电安全工作,包括农电生产安全和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两部分。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409-91)、《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DL477-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92)、《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633-1997)和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管理农电安全工作的范围、职责和特点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指导和规范公司系统的农电安全管理工作,适用于承担管理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的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市(地)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和与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县公司。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或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供直管和委托代管。
第四条 农电安全工作的重心在县公司,已经改制为由县公司统一管理的乡镇供电所,其安全责任要纳入县公司统一考核。
第五条 公司系统凡是从事农电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和本办法。
第六条 农电安全工作是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农电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同时安排部署。
第七条 各级农电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农电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农电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使农电安全管理工作逐渐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八条 农电安全工作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控制"活动,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九条 农电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电力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4种事故:
1.人身重伤和死亡;
2.大面积停电;
3.主设备严重损坏;
4.重大火灾。
第十条 县公司的安全目标:
1.杜绝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2.杜绝发生有本企业人员责任的重、特大设备事故以及重、特大火灾和交通事故;
3.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1) 输电事故率不大于0.5次/百千米.年;
(2) 变电事故率不大于0.1次/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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