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规动态 |  电力法规 |  水电法规 | 认证制度 |  电力法规资料库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电力法规 >> 正文

国电公司农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国电公司  农电


(3) 配电事故率不大于0.5次/百千米.年;
4. 不发生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农村触电死亡事故;
5.每年实现三个百日安全无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 县公司的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班组安全目标:
1.车间控制障碍和人身轻伤,不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事故;
2.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障碍和轻伤。
第十二条 乡镇供电所安全目标
1.不发生中低压电力设备事故和电力设施失窃事故;
2.不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三条 农电安全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对公司系统农电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事故统计与分析工作。
省公司负责本省农电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由农电部(局、处)或地电部负责。主要职责是指导、检查和考核本省农电安全工作,并将每年全省农电事故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国家电力公司。
市公司具体指导和管理所属县公司的安全工作,并负责事故上报工作。
县公司负责供电范围内电网的安全供电管理工作和事故上报工作,并协助政府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公司行政正职是农电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农电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农电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省公司(或委托市公司)与县公司第一责任人应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县公司与供电所要签订安全责任状,供电所与电力用户之间要以资产分界点签订安全用电责任书。
第十六条 供电所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所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与县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状。供电所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供电所长要与农电工签订安全协议书,农电工的安全责任要与其工资奖金挂钩。
第十七条 省、市公司农电安全主要负责人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农电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督促所属各级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听取下级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八条 县公司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县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和指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副经理要在加强安全生产和用电中,不断提高科学性和预见性,做好常规情况下可能发生特大事故的思想准备,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反事故措施。县公司领导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主要安全职责:
©2005-2006 china9559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28030号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