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公司农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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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公司 农电
1.熟悉国家、电力行业和公司系统有关农电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程和制度,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各种安全制度和管理办法;
2.掌握本企业电网情况及主设备运行情况,了解农村用电安全状况,组织建立本企业内安全保证和监督管理体系,配足人员力量;
3.学习和处理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方面的文件及通报,分管副经理要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提出贯彻执行要求,并组织实施;
4.组织企业安全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处理安全事故,制定安全措施,督促检查安全落实情况,并做好安全情况上报工作;
5.制定企业安全工作目标、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保证安全管理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加强对供电所及其人员的安全管理,根据农时、季节特点提出防止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措施。
第十九条 供电所安全职责
1.对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工作;
2.负责辖区内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维护检修、安装验收,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3.贯彻执行县公司的各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加强对配电变压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称漏电保护器)和农户家用漏电保护器的定期检查,保证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投运率和动作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4.进行农村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不断提高用户的安全用电意识,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5.依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条 对农电工的安全工作要求
1.应熟知《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凡是在工作中不听从指挥,自行其是,缺乏安全意识的人员,一律予以解聘;
2.农电工在担任电气工作负责人和许可人前,必须经县供电企业的资质审查,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得到县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担任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并实行安全工作逐级负责制。
第四章 安全监督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建立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实行上级对下级监督方式。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已经明确了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职能体系,省、市两级公司的农电安全监督职能部门由省、市公司确定。县公司应设置安全监督机构,设专职安全员,并建立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本单位各级领导和部门对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农电安全工作的法规、标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组织编制本单位农电安全工作的办法、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