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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公司农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国电公司  农电


第十一章 事故调查及信息反馈
第五十四条 农电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T633-1997)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事故调查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人员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查明事故真相,收集有关原始记录和技术资料。事故分析应实事求是,查明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安全工作中暴露的问题,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县公司除应按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及时将事故信息反馈到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故及时上报制度。对于发生的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县公司要及时上报省公司,而后将事故的经过和初步原因在24小时内上报省公司。待事故调查清楚后,县公司(或市公司协助)要将事故全过程、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及最终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
第五十八条 事故统计上报分月报和年报两种。各单位要使用国家电力公司统一编制的"农电安全事故统计系统",采用计算机软件填报方式,以保证报表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九条 农电安全工作采取逐级考核制。凡是纳入公司系统管理的县公司,其安全工作考核情况将记录在省、市公司安全考核工作中。
第六十条 农电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奖惩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由于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导致事故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十一条 国家电力公司定期对省公司或县公司的农电安全工作进行评定,对于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省公司可根据市公司或县公司及有关人员在安全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进行适当形式的奖励。
第六十二条 安全奖励制度应体现"安全第一"的方针,把安全工作作为评奖的首要条件,并根据安全责任和贡献差异,设立不同的奖励标准。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十三条 凡是发生事故的,经分析确认责任属于设计、修造、施工、安装等部门者,应及时通告责任单位,并追回其经济损失。
第六十四条 各项事故罚款一律纳入各单位的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安全奖励或加强安全生产措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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