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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全文


作者: 来源:湖南日报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可再生能源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于2005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推广应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血吸虫病疫区;

  (二)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

  (三)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四)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

  第八条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优先采用沼气环保能源技术。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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