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作者: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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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关于征求对《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服务监管,规范供电服务行为,提高供电服务质量,维护电力使用者(以下简称用户)、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电服务是指供电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其他规章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在电力供应活动中向社会、用户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供电企业的供电服务实施监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
第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用户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
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00%,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0.00%。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改善供电可靠性。
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80%,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5.00%。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电价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性。
第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在技术上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促进全社会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应当参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服务方式,方便用户办理各项用电业务。
供电企业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时限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