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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作者: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供电  供电服务



    (二)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期限,低压供电用户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在受电装置验收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10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应于7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低压用户应于5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零散居民用户应于3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的建设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服务,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户的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电设施因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和恢复供电的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二)供电设施因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用户欠费和其他违约用电需要停电的,在送达停电通知书后,方可实施停电;对重要用户,应当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次通知用户,方可按原定的时间实施停电;

    (四)因电网发生故障或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时,应当按照批准的限电序位表和错峰、避峰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十六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重大政治活动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保障。

    第十七条   因用户原因危及供用电安全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指导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用户的电力故障报修。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快速、不间断地处理电力故障报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城区范围一般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一般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一般不超过180分钟。

    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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