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5 城镇民用炊事炉灶、茶浴炉以及产热量在0.7MW以下采暖炉应禁上燃用原煤,提倡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等低污染燃料,并应同时配套高效炉具。
2.6 逐步提高煤炭转化为电力的比例,鼓励建设坑口屯厂并配套高效脱硫设施,变愉煤为输电。
2.7 到2003年,基本关停50MW以下(含50MW)的常规燃煤机组;到2010年,逐步淘汰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100MW以下的燃煤发电机组(综合利用电厂除外),提高火力发电的煤炭使用效率。
3.煤炭生产、加工和供应
3.1 各地不得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小煤矿,应予关闭。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大煤矿,近期实行限产,到2005年仍未采取有效降硫措施。或无法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眨设施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的,应予关闭。
3. 2 除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外,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硫份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3.3 现有选煤厂应充分利用其洗选煤能力,加大动力煤的入洗量。
3.4 鼓励对现有高硫煤选煤厂进行技术改造,提高选煤除硫率。
3.5 鼓励选媒厂根据洗选煤特性采用先进洗选技术和装备,提高选煤除硫率。
3.6 鼓励煤炭气化、液化,鼓励发展先进煤气化技术用于城市民用煤气和工业燃气。
3.7 煤炭供应应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煤炭含硫量的要求。鼓励通过加入固硫剂等措施降低二氧化硫的排放。
3.8 低硫煤和洗后动力煤,应优先供应给中小型燃煤设施。
4.煤炭燃烧
4.1 国务院创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简称“禁燃区”),在该区域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4.2 在城市及其附近地区电、燃气尚未普及的情况下,小型工业锅炉、民用炉灶和采暖小煤炉应优先采用固硫型煤,禁止原煤散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