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4.l 鼓励研究开发适合当地资源条件、并能回收硫资源的技术。
5.4.2 鼓励研究开发对烟气进行同时脱硫脱氮的技术。
5.4.3 鼓励研究开发脱硫副产品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和装备。
6. 二次污染防治
6.1 选煤厂洗煤水应采用闭路循环,煤泥水经二次浓缩,絮凝沉淀处理,循环使用。
6.2 选煤厂的洗矸和尾矸应综合利用,供锅炉集中燃烧并高效脱硫,回收硫铁旷等有用组份,废弃时应用土覆盖,并植被保护。
6.3 型煤加工时,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助燃或固硫添加剂。
6.4 建设烟气脱硫装置时,应届时考虑副产品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6.5 不能回收利用的脱硫副产品禁止直接堆放,应集中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并达到相应的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6.6 烟气脱硫中的脱硫液应采用闭路循环,减少外排;脱硫副产品过滤,增稠和脱水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应循环使用。
6.7 烟气脱硫外排液排入海水或其它水体时.脱硫液应经无害化处理,并须达到相应污染控标准要求,应加强对重金属元素的监测和控制,不得对海域或水体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
6.8 烟气脱硫后的排烟应避免温度过低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9 烟气脱硫副产品用作化肥时其成份指标应达到国家、行业相应的肥料等级标准.并不得对农田生态产生有害影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环发(2002]26号文
2002年1月3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