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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规范电力监管信息公开行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电力监管体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监管信息,是指电力监管机构及其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在履行电力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文件、数据、图表,以及有关电力监管的重要事件、事项等。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派出机构是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依法履行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义务。
    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是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得电力监管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性和跨区域电力监管信息的公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监管信息的公开。

    第五条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电力监管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电力监管信息:
    (一)电力监管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事程序和联系方式;
    (二)电力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电力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的程序和要求;
    (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规则及“三公”调度情况;
    (五)电能质量、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和供电服务情况;
    (六)国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七)电力供需形势与电力投融资、电力建设情况;
    (八)对违反电力市场规则以及有关争议处理情况;
    (九)对电力企业有关行为的监管及处理情况;
    (十)电力安全监管情况;
    (十一)电力监管统计数据;
    (十二)应当公开的其他电力监管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除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的电力监管信息外,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获知公开义务人掌握的与自己有关的其他电力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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