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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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 规定
第七条 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一、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总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X3600千焦/千瓦时)/ (燃料总消耗量x燃料单位低位热值〕x100%
2.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l00%;
(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 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 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 热电比=供热量/(供电量x3600千焦/千瓦时)x100%
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 +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 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
2.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第八条 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并网。投产第一年按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背压机组不参加调峰)。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建设的热电厂投产三年后;以及现有热电厂经技术改造投产后,达不到第七条规定指标的,经报请省级综合经济部门核准,按实际热负荷核减结算电量,对超发部分实行无偿调度。
第九条 热电联产能有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热电厂应根据热负荷的需要,确定最佳运行方案,并以满足热负荷的需要为主要目标。地区电力管理部门在制定热电厂电力调度曲线时,必须充分考虎供热负荷曲线变化和节能因素,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更不得迫使热电厂减压减温供汽。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城市热力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各有关部门均应大力支持其建设,使城市热力网与热电厂配套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凡利用余热、余气、域市垃圾、煤矸石、煤泥和煤层气等作为燃料的热电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国发[1996]36号)。
第十二条 在有稳定热负荷的地区,进行中小凝汽机组改造时,应选择预期寿命内的机组安排改造为供热机组,并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