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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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 规定
第二十一条 热电厂热价、电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制定。热电联产热价、电价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热电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效益,在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本着热、电共享的原则合理分摊,由各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公平、合理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发布单位的其它文件中有关热电联产的规定,凡与本文不符的应以本文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