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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作者: 来源:河北日报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节约能源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节能工作的需要,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本省支持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

标准。

  第十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

点用能单位。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

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公报,并根据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节能统计资料。

  节能统计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区能源平衡表、产值能耗、主

要耗能产品综合能耗等。

  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

和材料,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积极倡导机关、学校、医院、宾馆、商场及城乡居民的生活用能

采用节能产品。

  第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完善节能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

器具,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定期对本单位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

  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配备经培训

合格的专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期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

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益分析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钢铁、建材等单位,其单位产品能

耗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能耗限额。

  用能单位耗能设备的能耗或者工序能耗应当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

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生产锅炉、风机、水泵、电动机等通用耗能产品的企业,

应当加强对节能技术的开发与研究,不断提高产品的设计水平和制造技术,降低耗能成本,其产品能耗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产品用能效率或者能耗指标。

  第十七条生产、供应和使用能源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能源使用的管

理,不得无偿使用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节能新工艺、新技术、

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引进工作,纳入本级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重大的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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