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作者: 来源:河北日报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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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
附加值、低耗能的产业发展;推动钢铁、建材、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耗能较高的行业实行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引导高耗能产业进行结构调整或者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热力
规划,推广热能梯级利用,热、电、冷联产和热、电、煤气联供等项技术,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集中制冷的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新建和改造锅炉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能设
备和材料。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用能单位不得自行建设供热锅炉。在集中供
热前自行建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二条凡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
值燃料以及煤层气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其单机容量在五百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网经营单位应当准予并网,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凡利用清洁再生资源生产电力的,应当优先并网。
前款规定上网电量的价格,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用能单位和城乡居民开发
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气化技术。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
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行新型建筑材料,推广节能型建筑物。
进行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和动力能耗。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
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限制实心粘土砖等耗能较高、浪费土地资源的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五章节能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
量的节能资金,专项用于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以及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推广和节能宣传、培训等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支持节能工作,并按规定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
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将本省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节能设备、产品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
能推广项目,应当予以支持,优先列为重点项目,优先安排贴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加速设备折旧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