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作者: 来源:河北日报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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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
第二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
技术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对本单位有关人员的节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激励制度,从节能效
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节能奖,奖励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产品能耗或者设备能耗、
工序能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限额或者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实施节能检测的;
(二)重点用能单位未按期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固
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的;
(二)节能检测单位提供虚假的能耗数据和检测报告的;
(三)未依法履行节能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非法干涉节能监督管理人
员依法行使职权,以及对应当责令改正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