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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编制地方公用及企业自备电厂“十五”规划和2010年发展目标纲要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厂

    ——鲁经贸电字〔2001〕724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建委、环保局:

    近年来,我省地方公用电厂(包括火电、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及企业自备电厂发展很快,到2000年未,全省地方公用及企业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已经达到344.17万千瓦,占全省总装机容量的1784%,地方公用及企业自备电厂已经成为我省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对地方公用及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其有计划、有步骤地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省政府对省经贸委、建设厅和环保局等三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1995〕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省经贸委拟将地方公用及企业自备电厂“十五”规划和2010年发展目标纲要纳入全省电力“十五”规划之中。为此,请各市经贸委会同建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地区《地方公用及企业自备电厂的“十五”规划和2010年发展目标纲要》。

    现就各市制定规划的范围、原则以及编制的格式、时间进度等提出以下要求:

    一、规划的范围 该项规划的范围是地方公用和企业自备电厂,不包括电网统调电厂和机组。由于地方公用及企业自备电厂机组类型比较复杂,国家对于不同类型的机组有不同的产业政策,因此各市在编制规划时要对电厂和机组进行分类。 (一)电厂可分为公用电厂、自备电厂两类。 (二)机组可分为以下三类: 1、纯凝汽机组:主要是以煤炭为燃料且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机组。 2、综合利用机组:以余热、余气、城市垃圾、煤矸石、煤泥和煤层气等作为燃料的机组。 3、热电联产机组:既生产电力又生产热力,其热效率和热电比达到界定指标的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

     二、规划的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的原则。 (三)坚持以集中供热、集中供冷为主要目的的原则。 (四)坚持合理发展公用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的原则。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再建设燃煤热电厂(含自备)或永久大型锅炉房。煤矸石等综合利用机组在合理范围内(20公里)只能建设一座综合利用电厂。 (五)坚持热电厂建设与热力网建设同步实施的原则。 (六)兼顾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原则,努力降低机组造价和运行成本,降低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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