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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令(第6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电监会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电监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6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

    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

    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

    第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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